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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财政审计风险与防控问题研究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,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。这些年来,财政审计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, 促进规范财政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财政管理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审计“免疫系统”功能和建设性作用。但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,财政审计也面临着新情况、新问题和与之相随的审计风险。因此,财政审计必须不断调整审计目标,创新审计思路,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。 一、财政审计风险及成因 财政审计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财政审计中对违反法律、法规的问题没有发现,或财政审计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产生的后果。受财政、审计管理体制、审计方式方法、审计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,审计风险存在于财政审计工作的全过程,从审计实施阶段至审计终结阶段,审计风险无时、无处不在。 (一)审计内容不全面产生的风险。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,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的真实、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。但受财政、审计管理体制的影响,财政审计内容不全面,不能涵盖财政收支的全部内容。主要表现在: 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导致预算执行随意带来的审计风险。作为财政审计最直接、最原始依据的财政预算编制收入内容编制不完整,支出编制不科学,但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,应视为合法。如: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及部分上级转移支付收入的不确定性,导致年初未纳入本级收入预算;区(县)本级财政预算与下一级预算未严格分开;部分财政预算科目只列项目,不到具体执行单位;部分支出项目名称过于笼统、不细化;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标准、定额不科学;部分土地出让金没有编入预算管理,体外循环,无预算,无成本核算,难以保证土地出让金依规使用;部分应纳入预算的非税收入,没有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,而只是按程序缴入财政专户后再按比例返还给单位,弥补公用经费的不足,造成部门、单位实际支出与预算严重不符;政府债务没有编入地方财政预算,政府举债缺乏科学和行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,使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管理和监督之外等等,这些问题使财政审计难以准确把握财政收支的真实、合法和效益情况从而带来的审计风险。 二是审计管辖权限导致地方财政审计内容不完整带来的审计风险。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,无疑是审计的重点内容。但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对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,随着国、地税收部门征管收入分享部分增加,国税部门征收收入中有地方分成部分,地税部门征收收入中有国家分成部分,同时,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,工商、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上划,基层审计机关也不能对其审计。因而,很多涉及到地方(基层)财政收支内容和垂直管理部门、单位下级审计机关受审计管辖权限制约不能有效实施审计,而上级审计机关受审计力量限制不能延伸到位,使得这些部门成了审计的盲点,导致中央、地方(基层)财政审计内容存在缺陷,可能带来审计风险; (二)审计结果不准确引发的风险。 地方财政审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员中知识层次较低、没经过足够的专业训练、审计专业知识欠缺、审计技能不高、风险意识淡薄、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和职业道德修养等情况较为突出。受人员职业道德素质、文化水平、知识结构、对法律法规认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影响,对重要的审计事项不能查深、查透、查实,也可能出现漏审、错审现象,审计结果不能做到完全准确、客观、公正,使审计质量和成果层次较低,不满足党委、政府的需要,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期待,加大了引发审计风险的可能。 (三)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标准界定不明确导致的风险。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时期,与之配套的相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。最典型是预算执行的主体法律《预算法》已经滞后,使审计监督预算的依据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,同时地方政府对财政经济活动管理、考核机制也不完善,缺乏科学性、合理性,对财政会计信息失真、偷税、漏税、买税、骗税、骗贷、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打击不力,特别是政绩工程中唯GDP、唯财政收入为大等观点尤为突出,这些新情况、新问题,给审计监督带来较大的困难。 二、财政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 财政审计涉及面广,社会影响大,一方面审计风险也与之存在,另一方面审计风险可以防范和控制,我们应采取有效的措施,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财政审计风险,促进财政审计工作不断发展。 (一)统筹管理,构建财政大审计格局。在现行审计管理模式下,地方审计机关应顺应财政改革的总体趋势,更新观念,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,增强财政审计“一盘棋”意识、大局意识、发展意识、民本意识、法治意识、绩效意识,不断调整财政审计目标,把握预算执行整体性、宏观性、科学性,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,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方法,用统筹管理的方式,整合地区、单 [1] [2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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